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18号)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的情况和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至120元/人·年,同时将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60%。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做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医保。
三、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08号)规定的职能部门职责做好提高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工作。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