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的通知(韶府办〔2015〕18号)

时间:2015-04-07 16:43:03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15)》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8717022)。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

 

 

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2015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公布如下:

 一、一般民用建筑类

(一)无电梯类建筑:1250/平方米;

(二)有电梯类建筑

1250/平方米(≤6层住宅楼);

1500/平方米(<18层非住宅类建筑、>6层且<18层住

宅楼);

1800/平方米(≥18层且<25层);

2100/平方米(≥25层);

100以上超高层建筑另行核算。

二、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类

钢结构类建筑:1000/平方米。

钢筋混凝土及非钢结构类建筑:1250/平方米。

注:1. 以上建筑层数是指±0.000以上部分的自然层数。

2. 当不同层数建筑的裙楼是连体且无明显分界线的,则裙楼及其以上部分均按较高层数建筑缴费标准征收。

3.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其对应上部较高层数建筑缴费标准征收。单独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一般民用建筑类中的无电梯类建筑缴费标准征收。

    4.在设计方案中有电梯井的,无论是否安装电梯,均按有电梯建筑类缴费标准征收。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