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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6〕8号)

时间:2016-02-25 11:23:2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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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6223

 

韶关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发展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主营业务、主要税收在我市,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二、鼓励措施

(一)建立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绿色办事通道。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已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的企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办事通道,对于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

(二)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拟上市、挂牌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其现有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拟上市、挂牌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四)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其生产用电;对其引进的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涉及政府物业资产的,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

(五)对已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市国土部门优先保证其所需建设用地需要,市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应主动提供服务,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落实以上鼓励措施,由企业申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后,送相关部门办理。

(六)资金扶持。

1. 企业在深、沪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韶关辖区内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企业30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给予企业20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在1亿元以下,给予企业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2.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韶关辖区内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企业20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给予企业15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在1亿元以下,给予企业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注册地不在我市,但上市企业的经营主体、业务、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税收80%以上均在韶关辖区内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企业10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给予企业8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在1亿元以下,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扶持。

3. 上市企业再融资(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韶关辖区内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含2亿元),给予企业20万元的资金扶持;融资额超过2亿元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

4.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挂牌后成功融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韶关辖区内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扶持。

5. 已上市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扶持资金申报流程

符合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符合条件成立起一年内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市财政局每年安排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市财政项目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未兑现的专项资金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办理,将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

四、监督管理

(一)申请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以欺诈手段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二)成功上市、挂牌企业享受过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应在韶关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计算),否则必须全额退还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五、附则

(一)本通知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执行前已上市、挂牌企业仍按原《韶关市扶持企业改制上市试行办法》(韶府〔20132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意见》各项规定实行奖励扶持。

(三)此前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和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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