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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4〕45号)

时间:2014-05-28 17:40:31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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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2

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韶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韶关市土地整治规划》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2.未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三)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不得参与耕地保护考核奖项评定。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自查、抽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目标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责令整改并暂停该行政区域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八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522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韶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韶府办〔2006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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