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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办〔2015〕51号)

时间:2015-12-11 15:43:16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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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30

 

韶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措施(试行)

 

为促进韶关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广东省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一)凡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若在韶关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若在韶关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或分支机构行使营运、结算、管理、研发和服务等一项或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园区办公使用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超过80%,入驻企业超过200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园区举办者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示范园区100万元、省级示范园区80万元、市级示范园区50万元。

(三)凡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配套仓储物流配送(包括快递企业)项目,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前5家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凡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企业,对市本级堤围防护费进行全额免征。

(五)凡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企业,由园区举办者免费提供超算中心宽带,期限为三年。

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六)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对通过B2BB2CC2CO2O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当年线上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经营主体(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开展市级优秀电子商务企业评选,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企业,市政府每年授予5家优秀电子商务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鼓励创业和培训

(九)积极引导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韶关创业发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20万元到5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或者每年1万元人民币的租房补贴,政府给予优先安排科研经费。

(十)对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电子商务培训、展会、论坛、竞赛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对经市商务局批准同意举办的展会和活动项目,每场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对每个举办机构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附则

(十一)以上措施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措施执行;已享受一事一议措施的企业,不享受本措施。

    (十二)各县(市)可根据本措施制订相应的扶持措施。

    (十三)本措施适用于在韶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或者经市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十四)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五)各类奖励(资助、补助)的兑现,视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度,按一定比例兑现。
   
(十六)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