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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韶府〔2014〕23号 )

时间:2014-05-15 11:02:4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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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和《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2—2015)》(粤环201275号)以及《韶关市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3—2015)》(韶府201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四一九医院——建设路——十里亭大桥——碧亭路——十里亭大道——前进路——帽峰路——启明北路——南韶路——北江大桥——沙洲路——红枚路——博物馆——四一九医院等围合区域;

    (二)北伐战争纪念馆——良村公路——黄金村——大塘镇——大学路——启明北路——北伐战争纪念馆等围合区域;

(三)芙蓉新城;

(四)府前西路——环城公路——狮岩三路——狮岩一路——府前西路等围合区域。

二、禁燃区要求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禁燃区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须在20141231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人工煤气。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

(一)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燃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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