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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韶关市2018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8〕64号)

时间:2018-09-30 16:33: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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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了我市2018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韶关市2018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详见附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在完成标准上调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县(市、区)标准上调完成前执行市护理标准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有关要求,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

附件:韶关市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韶关市2018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

自理能力类型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月人均护理标准(元)

备注

全自理

28.2

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半自理(半失能)

423

全护理(失能)

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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