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零时起,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
二、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成品油油品品名后加注(VI)字样。柴油标识为“标号+柴油+(VI)”,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汽油标识为“标号+汽油+(VI)”,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三、国VI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经信、发改、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I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举报电话:8888580)。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