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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实施韶关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租金减免的通告》的通告(韶市建字〔2024〕35号)

时间:2024-04-05 09:34:19 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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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韶关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租金减免的通告》已经市政府批准,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6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关于实施韶关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

  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租金减免的通告

  为落实好韶关市主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健全完善韶关市主城区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租金减免机制,根据《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23号)有关规定,现将实施韶关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租金减免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主要为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的2018年5月前已承租入住的,按2010年5月原定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的直管公房承租家庭。其在韶关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租金减免

  适用范围内承租家庭若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住房租金全免政策优惠;

  (二)低保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0%比例收取;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四)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市场租金15%比例收取;

  (五)对持有《韶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住房应缴租金50%;

  (六)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主要包括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的住房租金全免;

  (七)对承租家庭家庭成员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和所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1—4级)《鉴定结论书》,其中属于低保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减免应缴租金50%。

  三、租金减免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

  (一)需提交的基本申请材料

  1.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变更申请表;

  2.承租家庭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3.承租家庭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4.市区保障房申请授权与承诺书。

  (二)属于不同减免类型,还应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1.视为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权证或房产证。

  2.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证件,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低收入困难证明材料、《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等。

  3.持有《韶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离休干部、五老人员可符合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4.可符合享受残疾租金减免优惠的,须提供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3—4级精神残疾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1—4级)《鉴定结论书》。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须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及监护承诺书。

  (三)申请方式

  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承租家庭携带相关材料到承租房屋所在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办事窗口申请。

  四、租金减免事项说明

  (一)承租家庭租金减免申请经审核无异后,下个自然月实行租金减免。属于民政部门救助范围的,按所提交救助证件本期审核有效期确认租金减免期限。

  (二)2018年5月后新申请承租且已按房屋所属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房屋租金的直管公房承租家庭,若符合民政部门救助范围的,应当及时到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其他

  (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与国家、省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保障性质的直管公房不再执行2010年5月原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再办理本通告以外其他租金减免手续。已按2018年11月《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租金减免优惠且无有效期限的,可以按照原保障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直至取消或放弃保障资格。

  (三)本通告由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