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韶关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手续,为韶关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此次改革适用韶关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含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在韶关市管辖范围内以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模式办理登记手续,无须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过《方案》也提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独立设立分支机构的,仍需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此次改革涵盖新设经营场所备案、变动经营场所备案、取消经营场所备案三种登记方式,且上述三种情形可同时办理。其中,变动经营场所备案中,负责人变化、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的允许变动备案,且实际地址不变表述文字变化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对真实性负责。
针对新设、变动、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方案》分别明确了提交材料规范。例如,新设经营场所备案需提交《经营场所备案申请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以及已设立企业单独申请备案时需交回的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同时还特别说明“一照多址”业务可合并设立、变更、其他备案登记业务同时办理,且相同材料无须重复提交。
《方案》还提及,单独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使用备案流程办理,并生成《核准备案登记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办理设立、变更、其他备案业务的,可同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生成相应业务类型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系统录入方面,属于“一照多址”的,应在其住所栏标注“(一照多址)”,并详细录入经营场所具体信息,每个经营场所业务系统会自动生成唯一编号。
《方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将依法处理并公示;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查处公示。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及时推送经营主体“一照多址”登记信息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公安部门则依职权参与消防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转载韶关日报 钟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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