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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44号)

时间:2024-04-20 15:17:53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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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0日


  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

  扶持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就业创业权益工作。

  第三条  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分行等部门,负责本细则落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细则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四条  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及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同)的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和单位登记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

  (五)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5000元。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和单位登记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章 支持创业

  第六条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申请对象: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的农业转移人口(指农业人口在城镇实现就业并落户的劳动者,下同)。

  (二)补贴条件:1.申请对象为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脱贫人口;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请时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所在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驿道客栈、民宿的经营范围登记含“民宿服务”,农家乐的经营范围登记含“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10000元。

  (四)办理流程:申请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属农家乐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保缴费记录、“经营异常名录”“小微企业名录”等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

  (五)受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创业租金补贴。

  (一)申请对象: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补贴条件:1.申请对象为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市脱贫人口;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办理流程:申请对象按1年或2年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及租金发票;“经营异常名录”“小微企业名录”等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五)受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三)贷款贴息标准: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担保材料等,经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

  (五)受理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三)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初级工(5级)1000元、中级工(4级)1500元、高级工(3级)2000元、技师(2级)2500元、高级技师(1级)3000元。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只可享受一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

  (四)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五)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人的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应于4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发放原则。

  (六)其他事项: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七)受理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社保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可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进行线上办理。

  第十一条  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本细则中的就业均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按照《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25号)规定渠道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从省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对相关补贴项目的条件、内容、标准、期限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和省的规定;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145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