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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消费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3〕93号)

时间:2023-11-14 09:29: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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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促进消费增长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韶关市促进消费增长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扩大消费的工作部署,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有效推动我市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培育壮大“品善美·韶城荟”消费节品牌影响力,提振消费信心,全面促进消费提质增效,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汽车消费

  (一)支持新车消费。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200万元,在2023年11月—2024年1月开展汽车促消费专项行动,对在我市参与活动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新能源小汽车新车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燃油小汽车新车(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营运车和特种车)的个人消费者,按购车发票价格(不含税价)分档给予补贴。购车发票价格(不含税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贴2500元/台;购车发票价格(不含税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3500元/台。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积极组织开展2023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按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两免两减半”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完善私家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支持私家车位申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韶关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落实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增值税征收率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对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家电消费

  (四)开展“家电焕新”活动。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开展“家电焕新”活动,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对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及新购买手机、电脑、音像器材、家用厨房电器等九大类家用电器给予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文旅和餐饮消费

  (五)促进文旅和餐饮消费提质。策划打造红色、乡村、康养、生态、研学、古驿道等主题旅游线路,丰富旅游产品。办好韶关市群众艺术(戏剧曲艺)花会,策划制作一批精品文旅小视频,通过抖音号、视频号、小红书号、“享游韶关”文旅旗舰店小程序及朋友圈广告等媒体矩阵,做好各类活动全程宣传和四季旅游线路产品推广。加强开发丹霞山等科普研学线路产品,积极拓展香港、澳门及珠三角地区研学市场。举办丹霞机场通航城市线下推介活动,大力开拓国内航空旅游市场,激活文旅消费市场。联动外卖平台通过满减、打折、送券等方式在我市开展餐饮促消费活动。〔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消费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六)支持首店经济发展。支持各类知名零售、餐饮品牌在韶关设立首店,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韶关首发或同步上市新品。对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韶关首店,且开业当年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由市级财政对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按照企业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批发零售行业发展。对我市2023年度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我市2023年度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零售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产销分离”。鼓励我市工业、农业消费品生产制造企业新设立销售公司、大型零售法人并纳入统计。对2023年度新设立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2023年度新设立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零售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强镇富村公司发展壮大。鼓励我市强镇富村公司做大做强,助力企业拓展销售市场,扩大销售规模。对新增上规上限强镇富村公司按我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活跃消费氛围

  (十)培育“品善美·韶城荟”消费节品牌。支持一定规模以上的市场主体积极申请承接我市“品善美·韶城荟”消费节各主题促消费活动,经综合评估活动成效后按承办方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资金申报文件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