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韶府办发函〔2022〕9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9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韶府办发函〔2022〕9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9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