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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韶府规〔2023〕1 号)

时间:2023-02-07 10:06:50 来源:市金融工作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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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韶府规审〔2023〕1 号)已经 2022 年 12 月 30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 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 年 9 月 29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 81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韶关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措施》(韶府规〔2019〕14 号)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 月 18 日


韶关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粤府函〔2021〕26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2〕13号)等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系列文件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韶关上市板块,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我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办法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依据《韶关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实施细则》(韶府办发函〔2021〕192号)纳入韶关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服务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应当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全周期、全链条培育、扶持。引导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积极通过发行债券、增发、并购重组等形式发展壮大,提升行业影响力;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当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当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应当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对发展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企业,纳入韶关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扶持培育;帮助已入库上市后备企业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实现申报上市;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引导其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融资等方式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

  第五条 市推动企业 IPO 进程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我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和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扶持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请示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决定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收集、纪要整理、信息统计、决策督导等工作;负责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交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工作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市推动企业 IPO 进程攻坚领导小组的建议,定期对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职能部门和工业园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将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工业园区年度考核。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和退出

  第七条 对企业挂牌上市的培育工作按照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由《韶关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实施细则》(韶府办发函〔2021〕192 号)进行规定,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九条 已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者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未入库企业,可以不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认定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韶关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上市后备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者上市辅导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市金融局,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由市金融局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管理期为六年,服务管理期自企业被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起计算。服务期满且在服务期内未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或者未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者未有启动上市的实质性工作的企业不再享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如需继续享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企业应当进行重新申请。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且在服务管理期内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联系企业注册地县级政府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的,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其开启“绿色通道”,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当简化流程,提供办事服务,加快工作进度;企业也可以直接将问题和困难报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限时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和拟迁入韶关的上市公司的空间要素支持。保障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和拟迁入韶关的上市公司的用地指标,按程序申请市统筹配置用地指标,纳入市重大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审批,在规划调整、用地报批、供地审查、设计方案审查依法容缺受理、并联审查,加快项目审批效率;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工业用地,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属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第十四条 对已上市、挂牌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总量等,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纳入或者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名单,市级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重点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非划拨土地相关不动产权属转移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经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甄别并批准后,依法直接办理变更手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的,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有偿使用的,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者不动产证且无争议的,遵照“一事一议”原则,补交相应规费后,依法依规予以补办。

  第十六条 重点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支持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贴息、优惠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类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对重点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在地方政府权限内按照下限额度收取。

  第十八条 对重点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对其公司高管及引进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购(租)房补贴和生活补贴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照顾。其中的高学历人才推荐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市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引进人才配偶可按照有关规定和对口安置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妥善安排工作,其子女由企业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九条 市金融局加强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市场等部门和机构的战略合作,积极争取上述部门和机构对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分级指导,联络、协调券商等有关中介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上市后备企业分层次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应当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将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并给予一定的担保费率减免优惠。

  第二十一条 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应当将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效应强的重点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积极提供股权优化方案和投资支持,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进程。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总额人民币1000 万元的奖励,并按以下标准分阶段兑现: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根据《韶关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措施》(韶府规〔2019〕14 号)已获得备案登记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奖励,但应当在最高奖励额度中扣除已获得的奖励金额。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两年内,在我市新增投资金额达上市首发募集资金 70%且达 1 亿元以上的,按上市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给予 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700 万元;在我市新增投资金额超过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的 50%未达 70%、但在 1亿元以上的,按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给予 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700 万元;在我市新增投资金额未达上市首发募集资金50%、但在 1 亿元以上的,按上市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给予 0.3%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30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且股票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未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 亿元以下的奖励 500 万元;1 亿元(含)以上、2 亿元以下的奖励 700 万元;2 亿元及以上的奖励 10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并或控制已设立的、持续经营的外地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其交易金额 0.5%进行奖励,但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 200 万元;单家公司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一)并购重组参与各方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5亿元(含)以上,或并购重组交易金额 5000 万元(含)以上;

  (二)被并购重组企业须纳入本地企业的合并报表,且完成并购重组的下一会计年度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 20%。

  第二十五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 50 万元(直接进入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并成功在北交所上市或者转板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标准进行奖励,但应当在最高奖励额度中扣除已获得的挂牌奖励金额。

  第二十六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实现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 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对有限责任公司每家奖励 3万元,对股份有限公司每家奖励 6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后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可再奖励 3 万元。

  第二十九条 成功发行债券的上市后备企业,按照其发行债券的发行成本加付息成本总额的 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五章 奖励流程及要求

  第三十条 符合上市、挂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符合奖励条件起一年内向市金融局提出申请,超过时限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请上市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证券交易所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关于同意 IPO 发行或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四)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

  (五)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市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请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区域股权市场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文件;

  (三)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融资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发行债券证明文件;

  (三)发行债券成本、付息成本证明文件;

  (四)银行本外币进账单。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申请奖励应当将本办法要求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 2 份,加盖企业公章,经所在县(市、区)金融部门同意并在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金融局。市金融局经审查通过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列入下一年财政年初预算,预算下达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奖励资金按一次申请、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当年奖励资金申请总额超出当年预算安排的,由市金融局按照申报先后次序办理拨付。

  第三十六条 企业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均须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发债等过程中的成本支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由市金融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出列入企业失信名单,并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等处理措施,由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 年 9 月 29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 81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韶关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措施》(韶府规〔2019〕14 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