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 繁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持续巩固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6〕56号)

时间:2026-10-10 10:20:28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关于持续巩固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5〕97号)落地见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部分措施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在市主城区(浈江区、武江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外市户籍人口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契税缴纳且落户的,额外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港澳居民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额外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二、2021年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按照本科生1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3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三、韶关户籍二孩家庭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韶关户籍三孩家庭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四、韶关户籍烈属家庭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给予12万元购房补贴。

  五、韶关户籍见义勇为人员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

  六、韶关户籍(或在韶服役)退役、现役军人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

  七、在韶工作的基层一线教职工、医护人员、消防员、公安民警、护林员、基层台站野外监测人员(含水文、气象、地质、生态等)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

  八、个人在市主城区出售自有商品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完成契税缴纳的(房屋出售、购买时间不分先后),给予0.6万元购房补贴;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个人在市主城区出售自有商品住房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出售、购买时间不分先后),按每套0.4万元标准给予经纪机构补贴。

  九、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的,一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两人及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可贷额度提高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

  十、第一项补贴最多可与其它补贴中符合条件的2项补贴叠加享受。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在有效期内完成购房和契税缴纳的方可申领相关补贴。《关于持续巩固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5〕97号)有效期同步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其余事项不变。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9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