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企业“安静生产期”实施方案(试行)》(韶府规审〔2026〕2号)已经2026年4月29日十五届韶关市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韶关市企业“安静生产期”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及公务活动,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企业,指在我市生产经营的所有企业。
二、设立企业“安静生产期”
设置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期”。除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原则上不得在“安静生产期”内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特殊情形具体包括:
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专门要求时限的检查;
2.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执法检查或无事先通知的检查;
3.企业涉嫌违法或投诉举报需对其调查取证;
4.遇突发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点传染病疫情防控等需要现场处置;
5.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
6.涉及重点监管污染源、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消防、危化品、建筑施工、产品检测等安全问题,需要现场检查;
7.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时需到企业搜取证据等相关情况;
8.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
三、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一)减少非必要的现场检查。在非“安静生产期”各级行政检查部门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具备条件的部门要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做好非现场监管。
(二)规范检查程序。所有行政检查均需在检查前报请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专项检查(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形式)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每年3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在“粤执法”涉企执法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内容相近、关联性较强的行政执法活动,协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综合查一次”制度、“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日常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做到“能联尽联、应联尽联”。
(三)实行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建立行政执法企业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正面清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应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抄送同级发改、市场监管部门。
(四)规范入企检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双随机抽查“一查三用”机制,将双随机抽查工作与调查研究工作、精准普法工作有机融合,实现监管、调研、服务三重目标。实施行政检查时,需出具行政检查有关文件。若遇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到园区开展行政检查时,应知会园区管理部门。园区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支持,并视情况安排专人对接陪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协助对辖区企业执法检查的跟踪指导。
(五)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各级行政检查部门要以教育引导为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积极开展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检查部门要制定执法减免责清单,谨慎实施行政处罚,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对于执法发现的需要行政处罚问题,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行“执法观察期”,积极指导企业完成整改,并及时告知企业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减少企业因信用受损或未及时修复造成的影响。
四、规范涉企公务活动
(一)严控涉企考察调研。各级有关单位安排的考察调研活动应尽量避开企业“安静生产期”,不得开展没有实质性内容、不能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的入企考察调研,不得硬性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除省级及以上部门来韶开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的考察调研活动外,同一企业一个月内接受的考察调研不超过2次。各园区管理部门要相对固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办理重点企业考察调研接待工作。
(二)精简优化涉企会议。各级有关单位应切实减少涉企会议频次,对能够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向企业部署的事项,原则上不召集企业人员现场开会。确需邀请企业参加的,应根据会议内容精准确定参会企业,可由企业其他人员参加的不得硬性要求企业负责人参会,非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召开需要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涉企会议优先安排企业负责人发言,企业负责人发言结束后可视情先行离场。
(三)规范入企帮扶活动。各级有关单位应坚持“无事不扰、有呼必应”,对企业提出的帮扶需求随叫随到,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问题;除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外,不得以入企帮扶名义开展各类入企走访活动。
五、强化监督保障
(一)推行“亮码入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入企开展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电子执法证及其行政检查二维码,无正当理由不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通过“粤执法”平台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次数、亮码情况,以及企业对行政检查的评价进行监督,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
(二)加强跟踪评价。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执法监督部门联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将“粤执法”平台有关入企执法情况反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包保服务,将企业反映的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反馈给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本地区、本行业涉企执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司法局、市工信局汇总后专报市政府。
(三)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韶关市‘即诉即办’作风监督平台”微信小程序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联按照尊重地域实际、广泛覆盖企业门类和规模、突出代表性等原则,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商会组织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收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对违规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和公务活动,影响企业发展、破坏营商环境等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四)鼓励探索创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中,符合《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3年,由市工信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对涉企行政检查或者企业安静生产期另有规定的,或者本方案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