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4〕14号
《韶关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韶府规审〔2024〕14号)已经2024年12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韶关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保护韶关市松林资源,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预防、监测、除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疫情监测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属各国有林场应制定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方案,对辖区内的松林开展日常监测、秋季普查及预防工作。
第五条 日常监测以小班为单位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一般每2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按照县级管区域、乡镇管片区、村委护林人员管山头的巡查方式开展日常监测,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报告松树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及时取样鉴定,记录有关数据。
第六条 秋季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要求进行全域性调查,调查时间一般为每年秋季9—10月。松材线虫病监测普查的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取样数量、取样方法等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及《松材线虫普查监测技术规程》(GB/T23478—2009)执行。
第七条 日常监测或秋季普查发现疫情,要查清疫情发生地点、寄主种类、发生面积、枯死松树数量、病死松树数量、林分状况,并对病死松树进行精准定位,绘制疫情分布图。各地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实现精细化、可视化管理。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属各国有林场监测普查和发生疫情的相关统计数据,每年汇总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每年10月31日后产生的数据统计到下一年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秋季普查结果上报市林业局。市属各国有林场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秋季普查结果报市林业局,同时抄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每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秋季普查报告及附表上报省林业局。
第三章 疫情除治
第九条 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松材线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松材线虫病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动员村(居)民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群防群控。
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管理者(含国有林场、企业、科研机构、学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应做好其所属或经营管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进行统一清理除治病(枯)死松树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和督查、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教育、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电力、通信、邮政等部门,以及海关、铁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疫情监测、疫木除治、疫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检疫检查、检疫封锁、疫情防治宣传经费。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治检疫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服务,实行防治项目绩效承包,加强对社会化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文件的要求,以清理病死(濒死、枯死)松树为核心,以疫木源头管控为根本,以媒介昆虫防治、打孔注药等为辅助的综合防治策略。
第十四条 疫区县应当根据防治方案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将防治范围、面积、技术措施和施工作业量落实到小班,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林业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疫情除治过程中,应做好疫木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对山场除治、疫木下山运输、无害化处理、安全利用等各环节闭环管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松材线虫病防控与生态修复工作,将疫情防控、疫木除治纳入森林抚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生态修复项目。
因防治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防治作业方案,可以先予采伐,组织采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在除治作业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除治性采伐所需限额,简化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各疫区县(市、区)要全面从严管理疫木,加大对非法捡拾、挖掘、存放、采伐、出售、收购、加工、处置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打击力度,强化对调入含松科植物木质物件的复检力度,积极开展检疫执法,规范疫区检疫调运行为。
第十七条 防治项目绩效承包期满后,各疫区县(市、区)和市属各有关林场要采取现场和内业相结合的查定方式开展防治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及时整改,确保除治质量和防治成效。
第四章 疫点撤销
第十八条 松材线虫病疫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撤销疫点:
(一)经连续2年调查,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且对松褐天牛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
(二)疫点内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
第十九条 需撤销的疫点由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市林业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开展市级核验,通过后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
第二十条 疫点撤销后,需继续跟踪监测,实施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巩固防治成果。
第五章 履职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过程中,出现疫情发现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力以及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等情形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林生发〔2019〕5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