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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韶府规〔2023〕5 号)

时间:2023-04-28 14:16:03 来源:韶关市公安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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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韶府规审〔2023〕4号)已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韶关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举报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经公安、应急管理等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或12345。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予以保密。

  四、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案值金额2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案值金额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为准;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300元奖励。

  五、对同一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或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名有效举报人,以受理单位接到有效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六、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七、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举报奖励金于每年1月底和6月底集中发放。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领取奖金;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本办法自2023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