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韶关市武江区城镇建设规划,拟征收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2348公顷。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位置及范围
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件3)。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龙归镇冲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龙归镇冲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龙归镇冲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和龙归镇冲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共有以及龙归镇冲下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2348公顷。经对现状地类踏勘调查核准,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2.2295公顷(其中水田2.1209公顷,园地0.0805公顷,林地0.0281公顷),未利用地0.005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用于政府储备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韶府办〔2016〕82号)文件规定,在建设用地批准后按征地面积15%的比例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留用地安置。
(三)社会保障安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179号)等规定落实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1.对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2.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3人,其中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1人,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8人,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一经济合作社2人,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和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共21人,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冲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1人。
3.征地社保费筹集。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3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19800元,需计提费用653400元。
六、补偿登记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凡从2021年4月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韶府征启〔2021〕42号)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公告时间
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31日(30日历天)。
八、异议反馈渠道
公告公示期间,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限内,出具联合签名的申请书向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42幢,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8776597)对公告内容提出意见,武江区人民政府将根据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位置示意图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