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三、在韶关工作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四、在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岗位及以上退休的老领导(只参加开幕会和闭幕会);
五、出席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参加听取政府工作报告);
六、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