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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韶关市户籍管理实施意见》
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城乡融合发展

时间:2026-04-10 11:09:08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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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4月9日从市公安局获悉,《韶关市户籍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自2026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核心目标,全面优化户籍管理,涵盖户口登记、入户迁移、注销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多个关键领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城乡融合发展。

  《意见》明确,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的划分,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类相关证明。本市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城乡的分类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为标准。同时,各级户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户籍档案电子化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开展户籍档案电子化工作。

  入户迁移更便捷 多场景覆盖需求

  针对群众关心的入户、分户、迁移登记问题,《意见》作出详细规定,覆盖各类人群需求,进一步放宽相关限制,简化办理流程。

  新生儿入户可随父或随母落户,特殊情形可随符合政策的广东省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弃婴入户按原则办理: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由机构申请;合法收养的凭《收养登记证》办理;私自捡拾抚养的未成年人,经审查监护资格并履行信息采集、比对、调查等程序后审批。

  城镇家庭户内夫妻、子女、父母投靠入户实行自愿相随原则,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一方户口在乡村地区可申请投靠。引进人才、招录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可按规迁入。 

  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屋或直管公房的人员及其亲属可办理入户。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户内人员应迁出。在本市工作生活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在城镇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返回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申请迁回原籍。

  规范注销与变更 保障户籍信息准确

  为保障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意见》对户口注销登记作出明确要求: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应在一个月内申报注销户口。重复(虚假)户口处理遵循保留真实、注销虚假,保留原始、注销派生的原则,杜绝户籍信息混乱。

  在项目变更更正方面,公民符合规定可申请变更姓名,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特殊情况可在法定范围内选取。因历史登记错误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可申请更正。 

  《意见》特别说明,落户乡村仅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切实消除群众落户乡村的顾虑。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资格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各项操作合法合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转载韶关日报  邹方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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