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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出规范春节期间广告营销宣传的提示
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时间:2026-02-12 10:09:37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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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春节将至,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就规范相关广告行为发出提示。  

  经营者开展商业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或军队人员的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经营者不可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或者使用背景、颜色等影响对附加限制性条件、免责声明的辨识度;不得制作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促销广告。节日促销广告应当明示优惠附赠活动的起止时间,明示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等,不得鼓吹过度消费、奢靡拜金、特权思想;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危害妇女儿童、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恢复”“近视克星”等误导性表述。  

  经营者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广告);不得利用其他商品广告或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不得制作发布含有“保本”“稳赚不赔”“免审核”“零利率”等明示或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内容的房地产及投资理财类广告;不得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广告代言人在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时,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全市广告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转载韶关日报 钟政宽 韶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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