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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2020年度第一批次、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韶府便笺)

时间:2021-04-02 09:38:4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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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

  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7)〔2021〕8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1年1月30日。

  三、批准用途:建设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前进经济联合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8511公顷(均为林地)和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3709公顷、未利用地3.881公顷,合计6.103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1〕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5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1〕8号)

      2.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

  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7)〔2021〕11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1年1月28日。

  三、批准用途:建设用地(交通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村头经济联合社、大村村张屋岭经济合作社、大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6.6503公顷。其中:村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3.8556公顷(一般农用地2.659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303公顷,建设用地0.8659公顷,未利用地0.0003公顷);大村村张屋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844公顷(一般农用地2.679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46公顷);大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03公顷(均为一般农用地)。以及武江区西河镇国有农用地0.8614(一般农用地0.82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6公顷)和上述有关单位建设用地0.8921公顷、未利用地0.0325公顷。合计8.4363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1〕11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5日。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1〕11号)

      2.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

  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

  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07)〔2021〕7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1年1月30日。

  三、批准用途: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阳山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0492(均为林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

  (二)安置途径。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

  六、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相关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集体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1〕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3月25日。


  附件:1.广东省政府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7)〔2021〕7号)

      2.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韶关市武江区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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