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供行〔2004〕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社直属各公司:
为加强社有资产的管理,搞活资产经营,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不变。
各公司的物业管理仍按照原经营目标责任制承包合同实行,物业租赁收入仍列入公司考核指标。
二、规范合同管理。
凡物业租赁必须统一使用市社规定的合同文本,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租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凡需要签订三年以上租赁合同的,必须征得市社的同意。
三、实行安全责任制。
物业租赁时,必须与承租户明确安全责任。出租的物业不得经营煤气、电焊等危险行业,原已经营此类行业的出租物业,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签合同。
四、实行挂牌招标、公开监督制度。
1、对部分地理位置好的优质物业(详见附表),从2004年7月1日起合同期已满的,由市社行政科组织直属公司公开挂牌招标,招标后的物业仍交由公司管理。
2、对挂牌招标物业的地址、卡号、面积、月租金、店名、经营项目、租赁时间,每年全面公布一次,以便信息交流,公开、公正、公平地租赁物业,使社有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