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供〔2008〕54号
关于印发《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
资产维修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社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资产维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市社领导反映。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资产维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社有资产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社有资产的经营效益,保证社有资产在安全的常态下高效、良性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维修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市社机关、市社直属各单位用于租赁经营的商铺门店、仓库、宿舍、综合楼、写字楼等及其附属用房、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一)已实施房改且无租赁经营场所的宿舍楼,不在本办法的维修范围之列。
(二)房改宿舍楼与租赁场所混合使用的综合楼,清理化粪池的费用应实行分摊。
(三)租赁场所内部的装修、供水、供电管线的铺设不在本办法的维修范围之列。
二、维修内容
凡属维修范围内社有资产的改、扩、迁建工程;供水、供电管线的安装和更换;雨污管道的安装维护及化粪池的清疏;房屋防漏、加固及瓦面翻新;新建道路、挡土墙、围墙及其维护;房屋门窗的更换等。
三、维修程序
1、单项维修工程金额在500元以下,由资产权属单位管理负责人申请,报市社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进行维修,完工三方(申请、审核、施工)组织验收,交结算中心结算。
2、单项维修工程金额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由资产权属单位管理负责人书面申请,填写“维修工程审批表”报市社办公室,协调企监科人员现场确认,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完工后组织验收结算。
3、单项维修工程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资产权属单位管理负责人书面申请,填写“维修工程审批表”,并附维修工程项目明细预算,报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企监科、监事会现场审核确认,报市社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完工组织验收结算。
4、单项维修工程金额10000元以上,由资产权属单位管理负责人书面申请,填写“维修工程审批表”,并附维修工程项目明细预算,报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企监科、监事会现场审核确认,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主任签字后进行维修,完工组织验收结算。
5、单项维修工程金额30000元,除按第4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市社办公室组织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方能进行维修,完工验收由分管领导、市社监事会、企监科派员参与,签具具体意见,按结算要求结算。
6、以上制度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维修工程审批表
维修工程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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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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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额度
预计资金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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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及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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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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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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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