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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机关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3-10 08:00:0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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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供【2014】10号

 

市社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机关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社理事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6日

 

 

韶关市供销合作联社机关会议制度(试行)

 

    一、市供销合作联社机关实行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办公会议、一般工作会议制度。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全体成员组成,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人事、纪检问题须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扩大会议经党委书记同意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上级党委和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部署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审定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党委制发的重要文件;研究决定市社及直属单位党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市社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其它需要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理事会主任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监事会主任列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由理事会主任或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上级供销社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决定和指示;研究市社本部政务、业务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向市政府、省社的重要业务工作请示、报告;研究供销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工作部署;讨论决定直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经济活动;审定重大会议的会议文件及准备事项;审定市社本部重要规章制度;审定项目资金使用安排;其它需要理事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四、办公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监事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市社科室和市社直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市社党委、理事会决议的具体事项;研究、协调和处理市社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务、业务工作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其它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办公会议研究议定的重要事项,会议召集人需向理事会主任报告。凡是在职责范围内召开专题会议能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党委会议或理事会主任会议讨论。 
    五、一般工作会议由市社领导或主办科室召集并主持,包括全体干部大会、传达有关文件政策的会议、座谈会、专题会、讲座、需直属单位参加的有关会议及其他事务性、业务性工作会议,不包括科室内部会议。 
    六、市社机关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下午召开(不需要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的有关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星期一上午召开),如当日有多个会议,则按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办公会议、一般工作会议的次序先后进行。根据情况确需改在其他时间召开的会议应报经市社主要领导同意。 
    七、加强会议的组织协调。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以套会形式召开,主办科室于每周三前将拟安排在下周一召开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会议时间等书面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各科室不得自行向直属单位发放会议通知。凡需直属单位领导参加的,应报经市社分管领导同意;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应报经市社主要领导同意。 
    八、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确定;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监事会主任确定;一般工作会议的议题由市社领导或主办科室确定。 
    九、会议要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党委会议组织工作由人事监察科负责、理事会主任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一般提前一天送达参加会议的同志,人事、纪检、监察、财会、审计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材料由主管科室送达党委成员并负责会后收回;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会议召集人指定的相关科室负责,重要议题要在会前把讨论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同志;一般工作会议由主办科室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十、提交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研究事项原则上统一用A4纸印制,个别附图、附表用A4纸印制困难的,可选用其他纸型。

    十一、提交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的汇报材料,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涉及到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汇报材料要提出倾向性意见;汇报工作由参加会议的市社分管领导负责,列席会议的相关直属单位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可作补充说明。 
    十二、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决定事项,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人事监察科、办公室对应负责,经相关分管领导阅示后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办公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写会议纪要,并由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要求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一般工作会议由主办科室做好记录工作。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同志、有关科室和单位要坚决执行。在办理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要向分管领导汇报请示;需要变更决定内容的,须向会议召集人汇报请示,必要时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方可更改。 
    十四、会议决定事项实行督办制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的相关科室及人员,一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及反馈工作,一般于每月第一个星期三前将上一月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报送市社领导。 
    十五、严肃会议纪律。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会,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机关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或参加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同志参加。会议讨论的涉及人事、纪检等重要问题或传达上级党委政府涉密文件的参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