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局更新了2024年韶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企业监督管理
各地应及时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本通知事项,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统一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监管督导记录,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超标排放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其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
二、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责任内容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依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杜绝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依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检测数据报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须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责任内容
1.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2.重点单位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露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重点单位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市级生态主管部门备案。
4.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5.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6.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痕迹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7.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8.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9.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三)《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责任内容
1.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2.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3.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4.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可要求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排查。
(四)《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责任内容
1.制定监测方案。企业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排查企业内所有可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将其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并对其进行分类,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建设与管理监测设施。企业应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点位与监测指标,按照HJ 164的要求建设并管理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
3.实施监测方案。企业应按照监测方案,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定期开展监测活动,并将相关内容纳入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仅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4.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各环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报送和公开监测数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附件:2024年韶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