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接到新丰县公安局反映情况,办案民警在新丰县丰城街道龙文村查获一名人员正在倾倒固体废物。经过连夜调查询问,又在新丰县丰城街道朱峒村6组原仁博高速TJ16标项目部搅拌厂房发现堆放有大量固体废物。2023年1月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分别到朱峒村、龙文村固废堆点进行采样分析,对初筛检测疑似危险废物开展属性鉴别,检测结果判定朱洞村堆放点有1类物质,龙文村堆放点有3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上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1月份案件移交至新丰县公安局侦查处理。新丰县公安局对该环境污染案刑事立案侦查,通过溯源调查、证据收集、现场指认后,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对陈某、池某,潘某,张某等6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月11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对上述6人做出判决:1.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117224.63元,并处罚金;2.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五年不等;3.在广东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三、案件启示
为保持高压态势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危废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和公检法部门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查处机制,生态损害追溯机制,协商沟通机制;要严格依法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查处,判决,追偿损害;要重视社会宣教影响,要求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提升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