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通过智能震动监控系统发现,韶关市曲江区某建材公司在生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和曲江分局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和取样工作。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产5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扩建项目正在生产,2#隧道窑烟气排口有灰色烟气排放,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脱硫水泵部分开启,脱硫池未添加碱液,湿电除尘设施等未运行。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拍照取证和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人员现场对排放废气进行取样监测。曲江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4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经查实,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脱硫水泵部分开启,脱硫池未添加碱液,湿电除尘设施等未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2024年7月11日,曲江分局对其予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曲江分局于2024年8月1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三、案件启示
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高,为了追求利益,往往采取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污染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智能震动监控系统等科技监管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有效发现了企业违法线索,开展现场科学、精准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了监管效能。本案警示企业必须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产期间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拘留等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