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昌明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志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584717522C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梅村铁路林场辖区内石头冲水库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4日,我局收到《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石头冲水库水质异常的线索抄告函》,该文件指出你单位“粪污经环保区处理后收集于集污池,部分抽泵至后山茶树林和松树林浇灌,其余排至西面1号鱼塘,流经2、3、4号鱼塘后(鱼塘共约160亩),从4号鱼塘出水口排入石头冲水库。”经检测,“环保区出水口总磷浓度为7.21mg/L,环保区出水渠沉沙池排口总磷浓度为6.06mg/L,鱼塘排入石头冲水库排水口总磷浓度为21.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4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2.4×104MPN/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二类区域排放限制0.44倍、0.21倍、3.28倍、0.16倍、23倍;石头冲水库出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1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a类蔬菜作物项目限值标准1.86倍,粪大肠菌群浓度为2.4×104MPN/L,超过《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3.8倍。”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栏生猪7500头,粪污经固液分离+厌氧处理+A/O处理+沉淀处理+消毒处理后,暂存至蓄水池,回用于周边茶园浇灌消纳。现场检查发现蓄水池存在一根白色塑料管与雨水渠连接,雨水渠通向鱼塘,鱼塘与水库连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关于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石头冲水库水质异常的线索抄告函》1份;
2. 2025年6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 韶关市生态环境检测站乳源分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乳)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48号]、[(乳)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49号],证明你单位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排污情况以及石头冲水库的水质情况;
4. 2025年6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5. 202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蓄水池外排口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违规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6. 韶关市昌明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7. 韶关市昌明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8.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昌明畜牧有限公司常年存栏1500头种猪、1300头肉猪养殖场项目及年存栏2250头肉猪猪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决定书》《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昌明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封堵或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石头冲水库水质,并将改正情况书面于2025年7月25日前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或责令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