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养: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4516
地址:浈江区花坪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蛋鸭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浈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版)》,花坪镇***属于禁养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在花坪镇***禁养区内养殖有约两千只蛋鸭。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浈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版)》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拟处罚金额5.5万元,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及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公开道歉承诺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5]3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一项§8.21条裁量标准“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且拒不改正,常年存栏量在500头猪、30000羽鸡、100头牛以下或其他同规模”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主动将鸭场清空,不再进行养殖。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