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养:
身份证号码:440221******134516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花坪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根据《浈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版)》,花坪镇***属于禁养区。你在花坪镇***禁养区内养殖有约两千五百只蛋鸭。
你在禁养区内开展养殖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6月1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检查照片2张。
5、浈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版),证明蛋鸭场在禁养区内。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6月29日前清空所养蛋鸭,不得在禁养区内开展养殖作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处 3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