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钢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56086777XN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水产(禽畜)批发市场内D1栋三楼左侧内1-5号房(自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监测。2025年4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转浈江分局《交办通知》,附件监测结果((曲)环境监测数据表(2025)第085号)显示总磷浓度为6.18mg/L,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总磷限值(3mg/L)1.0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 交办通知;
2. 2025年4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 2025年4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 2025年4月18日三鸟市场废水排放口水质监测结果表((曲)环境监测数据表(2025)第085号);
5. 韶关市钢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1份,载明废水排污许可限值标准;
6. 韶关市钢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7. 韶关市钢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8. 韶关市钢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9. 韶关市钢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单位超过排污许可证限值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根据《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对你单位超过排污许可证限值排放废水的行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限你单位于5月23日前完成整改,确保外排废水达到排污许可证限值要求,并向我局提交完成整改的书面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单位的执法观察期。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