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钢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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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东联水产(禽畜)批发市场内D1栋三楼左侧内1-5号房(自编)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进行监测。2025年4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转浈江分局《交办通知》,附件监测结果((曲)环境监测数据表(2025)第085号)显示总磷浓度为6.18mg/L,超过排污许可证排放总磷限值(3mg/L)1.06倍。
你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拟处罚金额20万元,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及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公开道歉承诺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交办通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浈江)罚告[2025]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鉴于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复核废水排放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