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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浈江)不罚〔2025〕1号)

时间:2025-07-15 17:00: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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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

  身份证:44022119******4512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花坪镇石屋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浈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版)》,花坪镇石屋村属于禁养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在花坪镇石屋村禁养区内养殖有约三千只蛋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8日现场检查,你已主动清退所养蛋鸭。你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一项§8.21条裁量标准“常年存栏量在 500 头以上 1000 头以下猪、30000 羽以上 60000 羽以下鸡、100 头以上 200 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系初次违法,且主动清退所养蛋鸭,危害后果轻微。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大学路5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付兴涛                  联系电话:0751-876980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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