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优百特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3MA4UN41B4T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坳头村东埔水库
负责人:蒙小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65号]显示,你公司养殖场东边左侧雨水渠水质浓度为化学需氧量144mg/L、氨氮21.8mg/L、总磷1.91mg/L,分别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6.2 倍、 20.8倍、8.5倍。经查,你公司消纳山林的畜禽粪污,经雨水冲刷溢流至山下雨水渠(雨水渠位于你公司养殖场东边左侧),对雨水渠水体造成污染。
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开展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5092804)号]显示,你公司厂界下风向监测点3#臭气浓度最大测定值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限值198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9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3.2025年10月1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4.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65号]1份;
5.广东韶测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广东韶测第(25092804)号]1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0月2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