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联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废包装桶、2.5万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联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约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选址于广东翁源华彩化工园区原广东赛力克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2万吨/年废包装桶、2.5万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废有机溶剂回收车间、废包装桶存放仓库及废包装桶(清洗)翻新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并配套建设废气、废水治理等环保工程。本项目建成后,综合利用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的“900-249-08”0.5万吨/年,HW49其他废物中的“900-041-49”1.5万吨/年,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中的“900-401-06、900-402-06、900-404-06”2万吨/年,HW12染料、涂料废物中的“264-013-12”0.5万吨/年,合计共4.5万吨/年。本项目劳动定员100人,年生产天数330天,废有机溶剂回收生产线实行每天1班10小时工作制。废包装桶回收生产线实行每天2班8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取得《翁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联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废包装桶、2.5万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翁发改核准〔2025〕1 号),《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东联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万吨/年废包装桶、2.5万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翁府〔2024〕175号)。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总体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和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废水经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甲类车间不含氯废有机溶剂蒸馏、精馏回收工序产生的甲醇、二甲苯、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苯系物、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排放管理要求,乙腈、四氢呋喃有组织排放参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甲类车间含氯废有机溶剂蒸馏、精馏回收工序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氯甲烷有组织排放参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甲类仓库废有机溶剂、有机溶剂成品及二次危废物料暂存、装卸工序产生的甲醇、二甲苯、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系物、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值;丙类车间废包装桶暂存及真空抽残区工序产生的甲醇、二甲苯、甲苯、氯化氢、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系物、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值;丙类车间翻新废包装桶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甲苯、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系物、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值。厂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H2S、NH3、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值;导热油炉房产生的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化验室产生的TVOC、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原辅料及产品交通运输应采取遮盖、防扬撒等抑尘措施,有效防范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厂界甲醇、二甲苯、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H2S、NH3、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的二级标准新扩改建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本项目应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尽可能使用低毒无害的生产原料,同时,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减少二氯甲烷等新污染物排放,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应分别控制在13.425吨/年、3.397吨/年内。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厂界外扩180米的范围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厂区内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并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联通。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应急防控,建立健全污染处理设施管理、运行台账及产品管理制度。
(八)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监测计划,其中二氯甲烷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半年。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