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板岭原种猪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新丰板岭原种猪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省板岭原种猪场有限公司拟投资20860.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33.73万元),选址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板岭村大塘(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1′34.523″,北纬23°57′33.087″),对现有养殖场实施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原有老旧猪舍,利旧改造部分配套用房,在原址及新址上新建标准化规模养猪舍,重新规划各功能区,并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本项目实施后全场占地199.24亩,养殖规模为年存栏26870头猪,年出栏优质商品猪50000头,其中改建存栏基础母猪(广东大白花猪与蓝塘猪)600头的保种核心群生产线1条、扩建存栏基础母猪600头的育种核心群生产线1条和存栏基础母猪1200头的扩繁生产线1条,配套存栏种公猪50头。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2-440233-04-01-673920)。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和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中二类区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两者较严值后,回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
本项目应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集污池、回水池等,确保养殖废水应收尽收及雨季等非灌溉期的暂存要求,并明管铺设喷灌管网。同时须结合天气、土质、山林消纳等情况,严格控制回灌频次及回灌量,避免因雨水冲刷污染自然水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应采取干清粪工艺、密闭负压、优化饲料配比、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密闭废水收集管网及收集池、及时清理养殖排泄物和设置绿化带等措施防治恶臭污染。项目污水处理站、固液分离车间和有机肥车间的恶臭经负压收集及除臭喷淋塔处理后集中由15m高排气筒排放;三个高温好氧发酵罐的恶臭经负压收集及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各自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三个无害化车间的恶臭经负压收集及除臭系统处理后各自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沼气应经脱硫处理,其燃烧废气通过9m高排气筒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9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运营期H2S、NH3、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限值要求。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厂界H2S、NH3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应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在猪场边界外设置300米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在办公区、养殖区、道路两侧、场区四周等设置绿化隔离带,并采取减振措施,减轻噪声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对污水处理区、粪污处理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猪舍、废水收集管道等实行重点防渗。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场区内应合理布设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集污池等,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另外,项目应分区布设废水治理设施区及养殖区,做好废水治理区域与养殖区的防疫隔离工作。
(七)项目应按报告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新丰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