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为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韶关市大宗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为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投资约3.6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600万元),选址曲江区乌石镇国道240西侧地块,建设韶关市大宗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环评文件已于2023年6月16日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审批(批文号:韶环曲审〔2023〕29号)。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建设方案发生了变化,主要为:一是项目原辅材料由综合利用70万吨/年建筑渣土变为64万吨/年一般固体废物(建筑渣土、污染土、污泥、工业尾矿渣);二是新增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陶瓷滤管除尘脱硝一体化设备、湿法脱酸、RTO蓄热式焚烧等系统。项目实施后,年产66万立方米可再生轻质骨料(陶粒)总生产规模不变。
本项目劳动定员72人,年工作330天,实行每天3班2运转24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10-440205-04-01-529256),符合《韶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文件要求。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和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20)中“城市绿化”的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洗车废水、碱液喷淋废水、初期雨水等生产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原料仓库污泥暂存、有机污染土暂存、粉磨和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原料仓库污泥暂存和资源化车间污泥暂存工序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焙烧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一氧化碳、重金属等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与《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较严值,氟化氢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的表1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标准限值,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有机污染土暂存和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饮食业单位标准要求。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原辅料及产品交通运输应采取遮盖、防扬撒等抑尘措施,有效防范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污染土暂存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造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炉窑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2.2136吨/年,其总量指标来源由广东五联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不新增,总量指标仍按韶环曲审〔2023〕29号文件执行。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同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原辅料成分,禁止接收危险废物。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原料车间外扩300米的范围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管控措施,防范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厂区内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应急防控,建立健全污染处理设施管理、运行台账,针对性建立仓库满仓后的应急管理制度。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监测计划,其中窑炉尾气排口须安装颗粒物、SO2、NOx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联网,二噁英监测频次不得少于1次/季度。
(九)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不断升级、优化相关工艺技术及生产设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加强对入厂废物的成分分析,严格落实入窑物料配伍方案,确保入窑物料成分满足报告书提出的入窑物料配伍设计指标,并强化生产环节管控,从源头降低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产排。项目投产后,应对出厂产品进行检测,确保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