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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路路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韶环浈审〔2025〕3号)

时间:2025-06-18 20:36:3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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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路路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广东路路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广东路路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选址广东省韶关市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浈江片区,新建沥青混凝土拌合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沥青搅拌生产线、骨料仓、沥青储罐、柴油储罐区、机修房、配电房、办公室等。本项目建成后,年产沥青混合料3万吨。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年工作时间为300天,每天1班8小时,职工均不在厂内住宿。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4-440204-04-01-673442。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防治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沥青罐冷凝水、洗车槽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其中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及洗车槽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入韶关市铣鸡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洒水、遮盖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项目运营期导热油炉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中“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烘干筒燃烧产生的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件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要求;沥青烟、苯并[a]芘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要求。

  加强全厂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有效提高废气收集能力。项目运营期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沥青烟、颗粒物、苯并[a]芘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实施后,新增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0.68吨/年,总量指标来源由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1#、2#、4#、5#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治理效率、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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