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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5]1号)

时间:2025-06-13 14:51:3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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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韶院中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4MAC0GG3GXB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莞韶大厦a栋601

  法定代表人:张远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编制的《乐昌市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市科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发现项目选址不符合《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中1万-2.5万头生猪养殖场应距离居民区不少于800米的要求,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

  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地理位置标定,该项目猪舍东南角(北纬25.164353°,东经113.376560°)距离长径村委会江家村小组西侧(北纬25.164660°,东经113.381755°)约500米,不符合《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中2.5万头生猪应距离村镇800米以上距离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5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一份乐昌市乐城街道长迳村委与北乡镇茅坪村委共同确认的项目地理信息图和《乐昌市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乐昌市科兴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遗漏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论证却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八项“……(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有关整改情况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期十五日内报送我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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