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印发《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有效期2年),有效助推企业发展。2024年1月,中共韶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柔性执法力度和范围更大。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有效期届满后自然失效,各分局可按照中共韶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韶法治办〔2024〕4 号)文件执行执法“观察期”制度。
附件: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