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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VDF装置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韶环审〔2025〕22 号)

时间:2025-05-09 09:39:5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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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VDF装置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万元),选址在广东乳源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乳源东阳光氟树脂有限公司地块内实施VDF装置改造升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现有项目5000吨/年PVDF生产线中的VDF生产工艺流程重整优化,对相关装置进行改造升级(改造精馏装置,保留精馏装置原有的结构框架,对精馏装置内所有设备进行更换升级,原有的裂解装置及聚合装置不变),升级后中间产品VDF产能不变,仍为5500吨/年,全部用作生产PVDF的原料,不外售。二是在现有项目5000吨/年PVDF生产线的PVDF产品仓库内新建2条后处理喷雾产线(新增两套喷雾干燥机撬装设备基础及平台、除磁设备基础),建成后原5000吨/年PVDF中的1504吨/年产能后处理环节采用喷雾干燥,剩余3496吨/年产能仍保留原有的闪蒸干燥方式,总PVDF产能维持不变。

  本项目产生的中间产品VDF不下线、不储存,经装置储罐由管线输送至现有5000t/a PVDF生产装置进行下一步生产。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定员,实行1天三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12-440232-04-02-832877)。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PVDF的喷雾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22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的严者,TVOC 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有组织排放限值;VDF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凝气依托现有项目焚烧炉处理,焚烧炉废气经“石墨急冷塔(两套)+一级水洗塔+二级水洗塔+一级碱洗塔+二级碱洗塔+湿式电除尘+活性炭吸附塔+气/气换热器+二次升温室+SCR 脱硝”处理达标后,通过40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炉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三者标准中的严者,其中SCR 脱硝氨逃逸浓度参考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须控制在8mg/m3以内。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对泵、阀门、法兰等泄露的控制,及时开展VOCs 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项目运营期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的严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和一氧化碳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25.817吨/年,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7.165吨/年,其中新增VOCs总量指标来源由乳源瑶族自治县阳之光亲水箔有限公司深度治理项目的减排量中替代。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收集、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并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

  从源头及过程管控等方面减少二噁英的产生。同时,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不低于35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在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的设备清洗废水、循环水站废水和制备高纯水浓水属于不含盐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间接排放标准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间接排放限值和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不含盐废水接管标准三者严者后,经园区管道排入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鉴于本项目废水需依托园区污水厂作进一步处理,在园区污水厂未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排放废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协同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严控、日常监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动态变化,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对生产厂房、危废暂存区、污水收集管网等区域实行重点防渗。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暂存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在厂区内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并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联通。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乳源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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