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明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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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莞韶工业园阳山片盛强路旁办公楼一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2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正常对外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现场有车辆进行检测。经查阅你公司2023年、2024年出具的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上7份检测报告中,不同车型、不同批次的车辆中,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和CVN代码均一致,CAL ID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代码均为D3D45056,且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均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
2025年3月4日-2025年3月14日,你公司按我局调查需要,召回上述检测报告的7辆机动车并开展机动车复检,7辆复检车辆CAL ID代码均不是23067LMNOP8345TU,CVN代码均不是D3D45056。
你公司未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等规范要求对尾气排放进行检测,OBD系统无法准确识别和监测车辆的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 ID、CVN信息,无法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导致你公司2023年、2024年出具的7份检测报告数据不真实、不准确。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韶关市明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出具的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韶关市明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2025年3月4日-2025年3月14日复检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7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在韶关日报刊登了《韶关市明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在韶关日报进行了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武江)罚告〔2025〕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项3.23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额度44万元的50%降低处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2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36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8771771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