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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多层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25〕20 号)

时间:2025-04-29 15:08:1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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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多层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金悦通电子(翁源)有限公司拟投资约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0万元),选址于翁源县翁城镇电源电子产业集聚区(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现有厂区内,扩建200万㎡/年多层刚性电路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以刚性和柔性覆铜板为原材料,通过内层线路制作、外层线路板制作和表面加工成型等工序,生产多层线路板。项目建成后,增加多层刚性板200万㎡/年生产能力,全厂线路板生产规模达到405万㎡/年。

  本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2-440229-04-01-822603)。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的初审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韶环污控〔2025〕9号),经局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委员会议集体审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明管铺设”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科学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本项目运营期含氰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CODcr、SS、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排放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1现有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非珠三角”排放限值200%;总铜排放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的“非珠三角”排放限值;总镍排放执行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的“非珠三角”车间排放限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总有机碳排放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各污染物经预处理后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翁源县电源基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全厂废水预处理达标后排入翁源县电源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排放量应控制在3804吨/日内。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纳入翁源县电源基地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内分配。项目投运后应依法办理入河排污口关闭手续。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电镀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其他工序产生的氮氧化物、硫酸雾、氰化氢、氯化氢、甲醛、氯气、粉尘、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印刷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中“丝网印刷”Ⅱ时段的严者;其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企业边界无组织VOCs排放限值”的甲醛排放限值;氮氧化物、硫酸雾、氰化氢、氯化氢、氯气、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限值。

  本项目实施后,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别新增排放量4.206吨/年和22.269吨/年,其中,氮氧化物(NOX)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1#、2#、4#、5#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减排量中替代,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指标来源由翁源鸿恺门业家具厂减排量中替代。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布设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环评文件的建议值。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你单位应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翁源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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