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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5-04-28 09:33:5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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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3 月13 日



  韶关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建设”的部署,为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家单位《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中“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关于请进一步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函》(粤环监察函〔2024〕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韶关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照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市委办公室

  1.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统筹。

  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制度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3.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市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做好应对工作。协调做好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五)市委政法委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2.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协调涉生态环境案件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

  3.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六)市委财经办

  做好市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原则、重要政策、重大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七)市委编办

  研究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生态环境领域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八)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负责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做好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九)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

  1.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议案进行初审。配合法工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按照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专题询问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报告。

  3.办理或督办代表提出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市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国家、省、市领导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加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情况的跟踪落实。

  3.负责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金融机构驻韶相关机构和分支机构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企业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总量减排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核查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

  4.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统筹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组织实施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情况进行调查评价。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协助国家和省开展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11.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和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实施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4.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5.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利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正向激励、负向惩戒作用,提高生态管理治理成效。

  16.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移动源污染防治政策,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尾气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市发改局

  1.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

  2.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3.负责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4.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5.落实国家和省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6.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

  7.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被生态环境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8.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措施。

  9.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0.协调指导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布局规划实施中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十三)市教育局

  1.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学校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2.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等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落实应急保护措施。

  3.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十四)市科技局

  支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支持重点实验室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五)市工信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节能。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负责指导和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4.负责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5.指导重大石化(含PX)建设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6.负责强化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

  7.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的重点单位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

  (十六)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属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指导、监督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转移登记生态环境保护审核把关。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路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查处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交通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接收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加强禁燃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管控。

  5.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劝阻、调解无效的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6.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7.参与敏感和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指导涉环保项目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七)市民政局

  1.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2.指导殡葬项目等场地、设施的建设及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3.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救助工作。

  (十八)市司法局

  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导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予以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3.积极对接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指导,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地市级专业队伍建设,并与司法程序充分衔接,确保出具赔偿案件磋商和诉讼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符合国家要求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规定规范。

  (十九)市财政局

  1.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支持生态环境监察、执法、监测、宣传教育、信息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配合省完善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政策。加强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2.协助市税务局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3.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对赔偿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市自然资源局

  1.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指导各地区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建立各地区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2.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3.监督、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4.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5.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6.指导污染地块再开发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二十一)市住建管理局

  1.指导城镇供水、节水、生活污水、污泥处理和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和指导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2.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推动城区内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能力。

  3.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负责指导全市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对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占道经营者、流动摊贩、除经营性文化娱乐及体育场所之外的其他经营性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指导监督市政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处理。

  4.定期对建筑施工工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检查。

  5.巩固绿色社区建设,指导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6.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化水平,负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

  7.指导各地区提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意见,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下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8.指导开展城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泥等处理设施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督促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严格规范管理,健全完善运行管理台账,做好垃圾填埋场堆体压实覆膜、渗滤液收集处理、场区四周边坡围挡等工作,管控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加强填埋场渗滤液、焚烧厂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做到垃圾处置设施运行科学高效、操作规范合理、作业处置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管理和处理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

  (二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督促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监督检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污染监督管理。

  2.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清理整治沿河两岸非法码头,取缔无审批手续或存在环境风险的码头,规范码头建设,强化港口码头企业监督管理,完善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3.按照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达标车型监督管理,建立营运车辆用车大户清单,监督运输企业落实环保责任,确保营运车辆达标排放,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点用车大户检查工作,配合做好高污染营运车辆的淘汰工作。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活动的日常监管,坚决查处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非法转移固体废物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按照职责做好道路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

  4.加强医疗废物运输监管,指导相关运输企业做好医疗废物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拒绝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5.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监督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维修,指导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二十三)市水务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和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2.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法侵占水域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3.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4.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强化河道清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固体废物倾倒入河等违法行为。

  5.配合做好水污染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省水利厅韶关水文分局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组织协调并依程序组织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6.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7.指导水利项目建设工地施工废气、扬尘等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水利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

  (二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1.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负责牵头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2.指导畜牧业调整优化结构布局,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养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养殖行业准入管理,统筹规划养殖产能和空间布局,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引导养殖业规模化、标准化高效发展,提高养殖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强养殖业排查整治,指导现有养殖企业科学规范养殖,严肃清理整顿高污染非法养殖行为。

  3.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集成推广科学施肥技术,推进科学用药指导,建立健全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使用全过程监管制度。监督管理渔业、渔港和渔船,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加强河流渔业资源保护,严肃查处河道内非法捕鱼以及电鱼、毒鱼行为。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协助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风险管控相关标准或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农用地块,组织开展重点监测和污染风险评估,组织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指导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5.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抓好牵头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推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处理科技支撑,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生态处理工艺的研发及示范推广。会同市水务局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内容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6.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指导、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7.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8.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9.推广使用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

  10.负责组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二十五)市商务局

  1.按照相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进行监督管理。

  2.会同市发改局创建绿色商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二十六)市文广旅体局

  1.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生态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负责督促经营性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对公共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公共健身广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3.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七)市卫生健康局

  1.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加强用户水龙头末梢水水质监测,做好有关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2.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和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

  3.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大气重污染天气中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负责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知识宣传和相关防治工作,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八)市应急管理局

  综合统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引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九)市审计局

  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市国资委

  1.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2.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重污染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完成关停搬迁及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3.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指导市属企业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

  (三十一)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对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监管。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证后监管,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监管。

  3.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督促餐饮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行为并建立台账。

  5.配合市生态环境局预防和打击环境违法企业恶意注销、变更信息,逃避环境行政处罚的行为。

  6.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三十二)市统计局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案统一部署,按照国家制定的碳排放核算制度开展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统计相关工作。

  2.根据职责,在生态环境领域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3.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市信访局

  依法受理群众提出的生态环境诉求,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生态环境信访事项。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疏导无理缠访闹访。

  (三十四)市林业局

  1.负责森林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建设,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桉树树种替代,严控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库及主要江河周边林地砍伐,提升森林水源涵养和生态补水能力。

  2.负责林地保护管理,编制修改和审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法建设行为,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与生态公益林管理建设,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对公益林实行分级保护,对布局不合理的桉树纯林、疏残林和低效纯松杉林进行改造。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其他人类活动排查及问题整治,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石漠化和沙化生态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3.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开展主要生物栖息地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完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构建林业生物灾害防控新格局,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4.负责组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三十五)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落实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督促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四、市中院、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六)市中院

  1.负责审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指导下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建设。

  3.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审理工作。

  5.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在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中,探索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三十七)市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发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3.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衔接,建立座谈会商、工作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强化行政非诉讼执行监督,重点监督法院执行审查、实施行为,同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

  4.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平台。推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损害赔偿诉讼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厘清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条件及判罚标准。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对有联系中央、省驻韶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要主动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