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局更新了2025年韶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企业监督管理
各地应及时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本通知事项,将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统一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监管督导记录,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超标排放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其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等工作。
二、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责任内容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依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附件2)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杜绝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依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附件3)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检测数据及自行监测报告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须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责任内容
1.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2.重点单位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露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重点单位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市级生态主管部门备案。
4.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5.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6.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痕迹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7.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8.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9.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管理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责任内容
1.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重点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建立台账。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
2.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参照通知及指南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当年应完成所有监测工作,监测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补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单位,应在纳入重点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完成1次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3.有毒有害物质备案管理。重点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4),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2025年韶关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4.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登记表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