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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武江)责改决〔2025〕1号)

时间:2025-02-18 17:19:5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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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明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KBN15T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莞韶工业园阳山片盛强路旁办公楼一楼

  负责人:刘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明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正常对外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现场有车辆进行检测。经查阅你公司2023年、2024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现粤F*****等部分车辆中,不同车型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代码均一致,CAL ID代码均为23067LMNOP8345TU,CVN代码均为D3D45056,且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均经授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等规范要求对尾气排放进行检测,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于2025年2月2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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