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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责改决〔2024〕22号)

时间:2024-11-05 18:11:0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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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沐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M98E1D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7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索韶关市机动车环保监管与数据监管系统数据,发现2024年8月30日以来,你公司出具的国3柴油车的检测报告氮氧化物数据明显偏低,数据异常。2024年10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号柴油车排气分析仪(编号:T196385)内的“接冷却气出口B”的管路出现断裂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2号混合检测线柴油车排气分析仪(编号:T196385)内的“接冷却气出口B”的管路出现断裂情况。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范要求,未对尾气排放检测(系统)设备是否适合检测进行检查,导致韶关市沐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8月份至10月17日2号混合检测线出具的国3柴油车的20份检测报告数据不真实、不准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3.2024年10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10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

  5.2024年8月-10月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份;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7.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

  8.韶关市沐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1份;

  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范要求,对尾气排放检测(系统)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于2024年11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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