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
你单位报来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铅火法精炼环保超洁净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拟投资9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0万元),选址韶关市南郊九公里韶关冶炼厂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N24.72227°、E113.57816°)建设铅火法精炼环保超洁净升级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本工程拟在现有铅电解车间熔铅工序后新增硫磺除铜工序,以减少阳极泥中的铜含量;在熔铅工序废气处理措施新增1级铅烟痕量级除尘器(设计风量由现有的45470Nm3/h增加为100000Nm3/h)。同时对1口火法精炼锅和1口电解铅熔化锅进行改造:将现有1台75吨火法精炼锅改造为130吨火法精炼锅,另1台75吨火法精炼锅转为备用;将现有1台85吨电解铅熔化锅改造为130吨的电解铅熔化锅,另1台85吨电解铅熔化锅转为备用。本工程劳动定员86人,均在现有韶冶综合回收车间内统一调配,员工生活、办公设施依托现有工程,实行每天工作24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30天。
本工程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改变现有总体生产工艺、不改变全厂铅产能。
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6-440204-04-02-509174)。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基本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废水主要为车间清洁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车间清洁废水排放至韶冶零排放处理系统,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排入韶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其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火法精炼锅废气须采取“脉冲布袋除尘器(依托现有)+铅烟痕量级除尘器”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电解铅熔化锅须采取“脉冲布袋除尘器(依托现有)”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本工程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本项目营运期加强废气无组织管控,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新扩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本工程实施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2.704t/a、铅及其化合物排放0.0699t/a,另新增二氧化硫排放1.20t/a。
本项目应采用先进、成熟的废气治理技术,确保废气污染物收集、治理效率不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末端防治、风险排查管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划分防渗区域,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定期动态监测,严格落实相关的污染修复及风险管控方案,防止韶冶厂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进一步恶化。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运营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应合理规划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事故应急废水等收集管网,明确走向标识,并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风险事故应急监测,确保非正常工况下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报告书的建议值。
(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你单位在建设期和营运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浈江分局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 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